胎兒的撫養請求權是什麼?

我們在生活中經常會遇到一些民事糾紛的問題,遇到這樣的問題首先需要製作的就是去協商解決,如果協商未果甲依據相關的法律來進行解決,也就是起訴解決,法院將會按照相關的法規來公平的處理保障雙方的權益,那胎兒的撫養請求權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胎兒的撫養請求權是什麼?

一、胎兒的撫養請求權是什麼?

胎兒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由侵權行爲引起的,但是針對胎兒的侵權行爲同其他侵權行爲相比具有自己的特點,因此,胎兒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就有一些特殊性:

第一、侵權行爲的間接性。其他的侵權行爲都是直接實施於客體的,但是針對胎兒的侵權行爲並不直接實施於客體(胎兒),而是直接實施於母體,由於母體之健康受到影響,間接地影響到胎兒,使胎兒健康受損。

第二、損害事實認定的時間性。其他的侵權行爲,在行爲發生後損害事實一般情況下即能確定,即使行爲發生時不能確定,間隔的時間也不會太長。但針對胎兒的侵權行爲,除撫養請求權可以在胎兒出生前確定之外,其他的損害事實的確認須等到胎兒出生後方能確定。有的在胎兒出生時即可確定,但有的須等上幾年甚至幾十年才能確定,如風靡美國的des保胎藥案。

第三、侵權行爲發生時間的特定性。對胎兒的侵權行爲一般發生在其受孕後出生前的這段時間,只要這段時間內發生的行爲影響到胎兒的健康權益,都可認定是侵權行爲,哪怕從生物學和醫學意義上講其還是受精卵或胚胎也在所不問。如果其出生後因侵權行爲受到損害,則不能認定爲胎兒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但在特殊情況下其因受孕前發生的侵權行爲而損害其父母的健康但其父母不知的情況下(如環境污染、醫生輸入帶有病毒的血液至父母生殖遺傳功能受損),胎兒在受孕前發生的行爲也可認定爲侵權行爲。

第四、請求權行使的前提性。胎兒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是以其活着出生爲前提的,如果其出生時是死體的,則不在考慮其請求權。如果因一行爲致使母親流產則該行爲只能被認定爲對母親身體的侵害,不能認定爲是對胎兒的侵權行爲。

二、民事責任

《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都使用了“請求”一詞,這個詞早已成爲民法上的術語,其含義是指當事人一方請求他方做某事。這種請求是“有權請求”,是一種權利,即“請求權”。民法上的“請求”一詞含有客氣的意思,是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表現。《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關於請求權的規定,是對德國民法請求權體系的借鑑與變革,這意味着也是對德國請求權理論的借鑑與變革。

《德國民法典》的請求權體系是根據德國學者溫德沙伊德的請求權理論建立的。《德國民法典》總責編第194條第1款規定,向他人請求作爲或者不作爲的權利(請求權),受消滅時效的限制。請求權成爲貫穿民法典各部分的內容,從而建立了請求權體系。

溫德沙伊德認爲對物權是無限多的請求權構成的,對物權人有針對一切人的請求權,物權請求權針對的是某種消極的東西,是一項不作爲。溫德沙伊德還認爲,物權請求權也可以要求他人進行作爲,這主要是對物權受到侵害的情形;由於這種侵害,其就轉換成了要求消除侵害的請求權。《德國民法典》的立法者接受了溫德沙伊德提出的物權請求權這一術語及其含義。《德國民法典》頒佈多年之後,“支配權”這一術語才被提出,再往後,支配權作爲一種獨立的權利類型被學者普遍接受。在通常情況下,物權表現爲支配權,當物權收到侵害時才產生請求權。隨着民法理論的發展特別是支配權概念的確立,溫德沙伊德的物權請求權的第一種含義已被否定,剩下的僅是第二種含義,即物權受到侵害時發生請求權,從區分債務與責任的觀點來說,這種物權請求權的性質是物權人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在生活中我們也許會遇上一些撫養請求權的問題,而對於胎兒撫養請求權的案件也時有發生,解決這類問題由於事件的複雜性比較難解決,但是也需要透過法律手段儘可能的去解決,只有這樣才能保障雙方的權益都不會受到任何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