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女方不出撫養費如何規定?

離婚協議書女方不出撫養費如何規定?

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的制度,對於結婚離婚都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願來完成的。離婚,不僅要考慮到雙方財產的分割,對於有孩子的家庭,還要面臨這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對於孩子的撫養費支付問題,有時一方會因爲急於離婚,對撫養費作出讓步,甚至於不用另一方支付。那麼離婚協議書女方不出撫養費的規定是如何的呢?

一、離婚協議書女方不出撫養費的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子女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解除,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一方撫養教育的子女,另一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實踐中有的當事人爲了實現儘快離婚的目的或者爲了在撫養權的爭取中處於優勢,會在對方今後支付孩子撫養費上作出讓步,甚至約定對方不用支付孩子撫養費,那麼有了這樣的約定,另一方並不可以免除對孩子的撫養義務。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父母離婚後承擔子女撫養費是法定的義務。一方當事人在離婚時雖未要求另一方當事人承擔子女的撫養費,並不意味着子女撫養義務就可以免除了,當一方當事人不能獨自承擔兒子的撫養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必須履行支付撫養的義務。

法律關於撫養費的規定是爲了保護離異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雖然在離婚的父母雙方之間關於子女撫養費的具體分擔可以協商處理,但是這種約定必須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爲前提。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子女有權向父母所要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爲,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按其生活、學習的實際需要給付撫養費。雖約定了被告不承擔原告撫養費,但隨着子女的成長,其學習和生活的費用均已增加。因此對於子女要求被告給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應予支援。

三、撫養費標準

撫養費的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即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對於子女在學習中發生的必要的教育費,理應是雙方各承擔50%,但就要對已發生的教育費舉出相關證據,證明所花費用。

《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約定。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但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以上就是離婚協議書女方不出撫養費的規定,透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孩子的撫養權如果判給了一方,並且雙方規定另一方可以不用支付撫養權的,雖然是規定了,但是離婚了,還是子女的父母,還是有撫養孩子的權利,當子女成長之後,所需的費用增多,一方的經濟能力有限時,另一方也要支付子女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