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離婚後,發生探視權糾紛由哪些解決方式呢?
(1)、雙方可以協商;
(2)、可以透過村委會或居委會或派出所等部門調解;
(3)、可以透過起訴或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