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釋探視權是如何規定的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探視權是如何規定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離婚探視權的規定

1、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2、第1086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3、第1086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第1086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利。

5、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爲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二、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

1、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

2、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3、離婚後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說,只是變更行使探視權的方式。

4、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

在於給孩子營造一個較爲良好的成長環境,保障其能健康的成長。夫妻雙方在協議探視權的行使時,需要參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對於那些拒絕對方探視孩子的行爲,都是違法的,對方可以與其進行交涉,或者直接請求法院進行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