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失業了撫養費可以不給嗎?

父母失業了撫養費可以不給嗎?

父母有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子女在成年之前沒有獨立生活養活自己的能力,父母有義務按照法律的要求撫養子女。這是每一個做父母的都不可逃避必須面對的責任。然而,什麼事情都要依據實際情況來判定。那麼,如果父母經濟承受能力有限,父母失業了撫養費可以不給嗎?今天,本站小編帶您一起探討這個問題。

一、失業期間可以不給子女撫養費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第9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給付。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二、哪些情況可以變更子女撫養費

1、要求增加撫養費三項理由

基於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爲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爲此,《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如下: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2、要求減免撫養費的三個條件 相對應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於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於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3、撫養費支付形式的變通 對於撫養費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實物抵付,當然實物抵付時,應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應的經濟收人爲宜。撫養費的支付週期,一般是逐月支付,或者是雙方商定的一個特定期間支付。有條件的,或者是有可能以後難以找到對方支付撫養費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無經濟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通讀上文,我們可以簡單瞭解到,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也是道德義務。無論是否有經濟收入都必須承擔子女的撫養費,失業不能成爲拒付撫養費的理由,失業期間無經濟來源的可以用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因此,父母失業了撫養費不可以不給,但是可以雙方商量酌情減少,度過難關。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365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