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一方下落不明怎麼找她要撫養費

離婚後一方下落不明怎麼找她要撫養費

一、離婚一方下落不明怎麼找她要撫養費

在夫妻離婚後,由於一方下落不明影響子女撫養時,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的撫養費。

根據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夫妻離婚後,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仍有承擔孩子撫養費的責任和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存在有些父(母)爲了逃避撫養責任故意隱瞞自己的行蹤的現象,或由於其他原因下落不明,使撫養孩子的一方得不到孩子的撫養費用。爲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的撫養費。

二、離婚後撫養費該怎麼支付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3、如果協商一致,一方全部負擔是可以的,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

4、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後,如果過一段時間後,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5、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

6、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7、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8、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會因爲離異而進行改變,因此父母在離異以後需要承擔對子女的撫養或者是承擔撫養費,如果一方透過隱匿行蹤的方式來拒絕支付撫養費的話,那麼另外一方可以用對方的財物來進行折抵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