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如何取得女兒撫養權

一、離婚女方如何取得女兒撫養權?

離婚女方如何取得女兒撫養權

離婚案件中,大多數案件存在父母爭奪孩子撫養權的問題。訴訟時需要做好以下幾點: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離婚案件中,白領及以上人士居多。因此,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差距不大,但這並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爲重要,因爲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現代的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帶,特別對於學齡前兒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爲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8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爲重要的。8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爲成熟,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瞭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歸對其最爲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二、離婚爭撫養權需要什麼條件?

爭取子女撫養權問題的總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1、首先,協商解決

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於子女隨哪方生活。

2、不滿兩週歲的孩子

考慮到小孩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於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3、兩週歲以上的孩子

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週歲以上,雙方都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爲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調節或判決的時候會考慮到這個因素,如果子女與祖父母關係較密切,那麼一般判決隨父方生活,相反,則隨母方生活。當然這是在雙方其他條件均等的情況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那麼子女自然不適於與之一起生活。

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等。

4、十週歲以上的孩子

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對於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問題一般是由父母先進行協商,如果協商無果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遵循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來判定,所以爭取孩子撫養權的一方要提供經濟條件和生活環境相關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