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律中到底什麼叫撫養

未成年的成長關鍵還是在於家庭和學校的教育的,這種言傳身教的教育過程纔是撫養的實質定義的,有部分人員連什麼叫撫養的這個問題都搞不明白其實也沒有什麼好意外的,他們當然也是在盡心竭力的對孩子做好了自己應該做的所有的事情,只不過是上升到專業的法律概念上的話就沒有統一的認識水平了。

在我國法律中到底什麼叫撫養

一、在我國法律中到底什麼叫撫養?

撫養,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長輩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晚輩的撫育、教養。

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養父母和繼父母對養子女和繼子女的撫養義務適用婚姻法有關對父母子女的關係的規定。

婚姻法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死亡或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 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二、監護權與撫養權的區別有哪些?

要區分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總結起來就是一句話,有孩子監護權並不代表有孩子撫養權,有孩子撫養權一定有孩子監護權。

夫妻離異之後,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不受影響,因爲,父母對子女的親權、監護權不受父母之間婚姻關係解除的影響。

但現實情況往往是,父母離異之後爭奪的是子女的撫養權而不是監護權,因爲,監護權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沒有對子女有犯罪行爲、虐待行爲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對未成年子女都擁有法定監護權。

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是自然權利,屬於親權的一部分,與由誰撫養沒有法律邏輯關係。也就是說喪失撫養權的一方仍然對子女擁有法定監護權。

實際撫養子女的一方委託自己的父母對子女進行撫養和代行監護,如果有利於子女的教育和發展是合法的,但是,在撫養子女過程中,沒有撫養權的一方發現撫養條件發生了不利於子女的教育和個性發展的因素,這時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變更撫養權的訴訟。同時,撫養權糾紛不影響父母親權監護權和探視權等的存在和實施。

撫養權變更之訴在民事訴訟法中沒有關於管轄的規定,一般實踐中直接適用了原告就被告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中,突然出現了這樣的規定:10、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撫養就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的長輩對晚輩的一個照顧和養育的過程,通俗一點講的話,就是孩子的父母將孩子哺育到長大成人,具備能力,獨立生活了,這就叫撫養。並且真正合格的撫養從來都不是溺愛孩子,人生和社會上的很多的爲人處事的一些道理,都要在撫養的過程當中耳濡目染的告訴被撫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