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要求一次性撫養費嗎?

離婚要求一次性撫養費嗎?

離婚要求一次性撫養費嗎?法律並未規定必須一次性給付子女直到18歲所需的全部生活費用和醫療費用等撫養費。撫養費的給予方法、次數和數額,是基於給予撫養費一方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來判斷的。一般是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無論是何種給付方式,都應在離婚協議中寫明,作爲證據,避免出現糾紛。

一、離婚後撫養費可以要求非撫養方一次性支付嗎

可以起訴要求對方支付拖欠的撫養費。但要求一次性給付撫養費的,要有確切的理由,適合非直接撫養方的收入不穩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拖欠撫養費的情況。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法官從便於執行的角度出發,會判決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一次性給付子女撫養費。一次性給付撫養費一般是先確定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按月或按年應支付的撫養費的數額,從離婚時至子女十八週歲(有些情況下子女不能獨立生活,還要增加計算的時間)計算應承擔的撫養費的總額,由非直接撫養一方一次性支付總額。

離婚時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一次性給付了全部撫養費,但子女在撫養期間死亡的,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剩餘的撫養費。一次性給付撫養費後,出現超過協議或原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時,子女仍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二、撫養費一次性給付後,子女是否有權再次起訴

在婚姻家庭類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進行判決、調解時,撫養費標準一般是依據當時當地的社會平均生活水平而確定。但隨着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價上漲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決、調解的撫養費的基礎已經不存在或發生很大改變,再依據當時的條件和標準支付撫養費,已經不能滿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學習。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未成年子女有權基於法定情形,向撫養義務人要求增加撫養費。

3、要求增加撫養費三項理由

基於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爲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爲此,《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爲以下兩種: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三、相關法規

(一)《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5、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6、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二)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三)婚姻法司法解釋

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法規表明應該由夫妻雙方協商決定撫養費給付方式。若是一次性完成了給付。因爲物價變動和生活中會有突發情況如醫療需要費用等情況,所以可以要求增加後續撫養費,但是需要在法律規定和給付人收入的基礎上判定。有法律糾紛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