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監護人需要材料有哪些?

變更監護人需要材料有哪些?

衆所周知,未成年人及無民事行爲能力或半民事行爲能力的需要有法定監護人,而這個監護人不是隨意的,而是有一定的法定順序的。而現實情況中,有很多情況需要變更監護人。那麼,變更監護人需要材料有哪些?希望以下可以給大家一些參考。

一、變更監護人需要材料有哪些?

1.變更監護人的訴訟請求;

2.變更監護人的其它證明材料;

3.變更監護人協議書等。

二、變更的監護人順序是什麼?

1.《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變更監護人的程序是什麼?

1.申請變更監護人的,需要透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由法院來變更被監護人的監護人。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透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

2.訴訟時間在30日內審結,適用特別程序審理。

總而言之,監護權是需要法定的,不能隨意也不能擅自確定。在變更監護人時,人民法院會依法、依實際情況,去綜合考慮由誰擔任監護人,對受監護人的成長更有好處。而到底變更監護人需要材料有哪些?還需要具體到當地人民法院去申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