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家暴離婚孩子判給誰

一方有家暴離婚孩子判給誰

一方有家暴離婚孩子判給誰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一千零八十四條的規定,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不因父母婚姻解除而解除,父母雙方均享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在離婚的時候,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由離婚夫妻雙方協商解決。若未達成協議,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就由當地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一般來說有家庭暴力的一方在婚姻判決中將會被認定爲過錯方,屬於《民法典》中明確規定的過錯情形,在離婚判決中通常會被法院認爲有影響子女身心健康,且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只要可以提供詳細的證據加以證明,那麼無過錯方獲得子女撫養權的機會會很大。

一方有家暴離婚孩子判給誰 第2張

有家暴行爲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判決,根據《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例如:

1、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2、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4、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一方有家暴離婚孩子判給誰 第3張

5、有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明;

在遵循以上原則的情況下,面對年滿10週歲的小孩,法院會單獨進行問詢,很大程度上會尊重孩子的意見。但是無論如何,法官在對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作出處理的時候,其實還是會堅持一切有利於孩子健康發展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