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追撫養費立案期限是什麼時候

離婚追撫養費立案期限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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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夫妻沒有處理好關於孩子的撫養費就匆忙的離了婚。到後來又繼續追關於撫養費的問題,處理不好申請法院立案,透過法律解決。但是需要在離婚追撫養費立案期限內進行,這是法律的規定,同時也是案件規範的需要。小編將在下文做詳細介紹。

一、離婚追撫養費立案期限是什麼時候

1、只要孩子未滿18週歲,可隨時主張;18週歲後,訴訟時效兩年。

2、主張撫養權的一方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主張子女或撫養一方的情況發生變化時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追加撫養費一般是雙方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由法院根據子女需要來判決。

3、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二、離婚後孩子撫養費怎麼算

1、離婚後撫養費計算、給付期限

《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依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計算子女撫養費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具體的計算方式爲:有固定收入的,按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依據當地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成年或子女能獨立生活時至。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法律只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財物折抵撫養費。對子女撫養費的數額,給付期限及方式,直接關係到子女的切身利益,關係到子女今後的生活。因此,離婚時,應將他們明確地寫在民事判決書中。

2、撫養費的變更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爲,撫養費的多少是根據去年或上半年的統計數字得出,隨着經濟的發展,原定的撫養費不能滿足子女正常的生活教育的需要,可申請增加撫養費。如果另一方確實有給付困難,可透過協議或判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撫養費的減少或免除涉及子女的今後生活,所以人民法院在決定是否減免時應特別慎重。減少或免除子女的撫養費,並不意味着減輕或終止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當阻礙事由消失時,其給付義務自行恢復。

離婚追撫養費的不在少數,有的離婚一方不願意支付撫養費,導致離婚的案件一拖再拖。法院爲此而立案審理的不在少數,夫妻雙方也應該在規定的離婚追撫養費立案期限內,提出訴訟請求。但是作爲夫妻一方應該按照合理的要求支付撫養費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