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成爲留守兒童撫養權怎麼變更?

離婚後子女成爲留守兒童撫養權怎麼變更?

人們到大城市打工時因爲經濟、戶籍、教育原因無法帶子女一同前往大城市,使孩子成爲留守兒童。留守兒童已成爲一大社會問題,他們缺少父母關愛和管教,在身心各方面比一般孩子更容易出現問題。離婚後孩子成爲留守兒童撫養權怎麼變更?

一、留守兒童的基本權益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賦予了未成年人10項基本權利:生存權或生命權;繼承權;姓名權;肖像權、國籍權;名譽權、智力成果權;受教育權;受撫養權、繼承遺產權;身心健康全面發展權;已滿16歲的勞動就業權、勞動保護權;處於困難或危險境地及殘疾兒童的受援助權;司法保護權。這些權利涵蓋了家庭、學校、社會等各個方面,分別由不同的法律加以規定並保證其實施。

《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兒童有四項基本權利:

1、生存權——每個兒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包括有權接受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醫療保健服務。

2、受保護權——不受危害自身發展影響的、被保護的權利

包括保護兒童免受歧視、剝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對失去家庭的兒童和難民兒童的基本保證。

3、發展權——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

兒童有權接受正規和非正規的教育,以及兒童有權享有促進其身體、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條件。

參與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

兒童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有權對影響他們的一切事項發表自己的意見(表達權)。留守兒童作爲一個特殊羣體,這些權益常常遭到忽略或侵犯,給他們的身心造成很大的傷害。

二、撫養權變更條件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如果是雙方透過友好協商決定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當准許。

三、提出撫養權變更的時間及方式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導致撫養能力發生較大的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透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但是要提交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四、需要收集的證據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4、有表達能力的子女的意見

留守兒童作爲未成年人更需要法律和公約的保護,離婚後一方讓子女成爲留守兒童,無法使其生活、教育、家庭陪伴得到滿足的,另一方可申請留守兒童撫養權的變更,此時滿足法規中的變更條件。變更時先協商,不成再訴訟。訴訟需要收集雙方可給子女提供的各方面條件的證據,留守兒童可從心理、經濟等方面收集,可請律師協助。有需要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