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未婚生孩子撫養權歸誰

一、婚姻法規定未婚生孩子撫養權歸誰?

婚姻法規定未婚生孩子撫養權歸誰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二、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該法條說明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雖然在出生形式上有差別,但其法律地位卻是相同的。而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解釋(一)對該法條所稱“撫養費”解釋爲:“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而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由此可見,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僅包括生活費和教育費,而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等費用,二者的區別明顯。此種給予子女差別待遇的做法與我國立法確立的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地位平等的原則相悖,並且非婚生子女撫養費項目的殘缺對非婚生子女基本權益所造成的傷害是顯而易見的。因此立法應取消對非婚生子女撫養費項目的限制,規定父母給予所有子女相同的撫養程度,以確保子女之健康成長。

綜上所述,在我國的法律制度當中從來就沒有區分對待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法院在判定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的時候,也是一樣要站在孩子的角度上來考慮這個問題的,關鍵是雙方當事人誰都沒有資格,因爲孩子是非婚生子女就推脫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