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監護人程序是什麼?

一、法院指定監護人最新程序是什麼?

法院指定監護人程序是什麼?

(1)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即先確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隨之確定了代爲其參加訴訟的法定代理人。對此,分別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確定範圍。人民法院可以從此範圍中按照法定順序予以確定相應的監護人;

(2)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3)當事人沒有監護人的,可以指定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該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如何申請法院指定監護人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三、法院指定監護人的條件

指定監護適用的條件是監護人對承擔監護責任有爭議。爭議有下列幾種情況,有的是後一順序的人不同意由前一順序的人擔任,或同一順序的人相互爭着要當監護人的,較多的是前一順序的人不願意擔任,推給後一順序的人,後一順序的人也不願意擔任,或同一順序人之間相互推諉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可知,我國立法上,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指定分爲兩種情況:一是由有關組織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種是後一種的必經程序,即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必須由有關組織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作出撤銷指定的判決,並另行指定監護人;如果未經有關組織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生活上一般需要監護人的照看,但是有時候在具有監護的人中間沒有找到具有資格監護的人,或者有資格的監護人之間有爭議,這時便需要啓動指定監護來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在法院指定監護人之後,是需要好好履行監護人職責的,不能擅自變更損害被監護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