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子女落戶規定是什麼

對於無效婚姻被宣告無效後,有子女並且還未上戶口的,一般按非婚生子女落戶。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對稱,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本,非婚生育說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具體規定如下:

無效婚姻子女落戶規定是什麼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二)項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無效婚姻的子女,婚姻依法宣告無效的,有關子女戶口落戶問題,可隨父,也可隨母,具體可由雙方協商或由法院判決,帶上出生證明、戶口本等材料到父母一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