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撫養權執行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嗎?

離婚後孩子撫養權執行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嗎?

離婚,有兩種確認的方法,一種是協議離婚,雙方好聚好散,財產公平分割。另一種,是在協議離婚行不通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起訴離婚,如果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法律可以強制離婚。同時,離婚還涉及到撫養權,那麼,離婚後孩子撫養權執行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嗎?

一、《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1、第236條第1款: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第239條第1款: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法律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對子女撫養權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不能視爲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而應理解爲強制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給申請人撫養的行爲。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在實際操作時,不能將這類案件簡單理解爲只要把孩子強行帶走,然後交給申請人就完事。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執行措施應當限定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透過合法的程序強制被申請人履行義務,而不能對子女的人身直接進行強制執行。

因爲案件的特殊性,在進入執行階段執行員會向被申請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後果,積極主動地做各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儘可能以執行和解的方式結案。如果協商調解未果,則可以對被申請人訓誡教育,責令其履行。但被申請人仍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不主動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則可以依法對被申請人採取強制措施,進行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撫養權也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但與強制執行財產不同,這其實是屬於強制執行行爲,而且因爲婚姻家庭要特別照顧情感倫理的特殊性,所以說這類強制執行自然有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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