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離婚男方不同意給孩子怎麼辦?

一、若離婚男方不同意給孩子怎麼辦?

若離婚男方不同意給孩子怎麼辦?

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其中,起訴需要的材料有:起訴書及起訴書副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等材料。

二、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三)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五)父母雙方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六)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七)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八)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綜上所述,離婚時雙方就孩子撫養權問題協商不一致的,可攜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材料起訴至人民法院,法院會根據所收到的材料與客觀事實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