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後孩子學籍監護人怎麼寫?

一、父母離婚後孩子學籍監護人怎麼寫?

父母離婚後孩子學籍監護人怎麼寫?

學籍上孩子的監護人應該寫的是父母,

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由於監護人負有監護職責,對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權益關係重大,有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規定了不得擔任監護人的消極資格。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1084條和第1085條是對離婚後子女的基本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力求在婚姻關係解除時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二、法定監護人的義務有哪些?

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人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綜合上面所說的,孩子的監護就是息的父母,不管父母是否離婚都是不會影響到與孩子之間的關係,如果在寫監護人那一欄,那麼就可以寫自己的父或者是母,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被監護人的利益和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