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如何申訴撫養費降低?

對方如何申訴撫養費降低?

一、對方如何申訴撫養費降低?

對方申請撫養費降低的方式是:與對方協商;向法院起訴。撫養費,是指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負擔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提出減少撫養費?

儘管增加撫育費的情況較多,但也仍然存在減少或免除撫育費的情況,這種要求變更的主體,則是給付撫育費的一方。給付撫育費的一方出現下面兩種特殊情況時,可以提出減少或免除撫育費:

(一)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撫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時,他方承擔的撫育費可以減少或免除。但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再負擔或無力再負擔該項費用時,有給付義務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數額繼續給付;

(二)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出現某種新情況確有實際困難無法給付。但這種減免也是有條件的,待其情況好轉,有給付能力時,應及時恢復給付。

三、十八歲以後還能有撫養費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

子女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但是,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對於雙方已經約定好的需要支付撫養費的金額,可以依照當事人實際生活情況以及收入水平的變化,來進行靈活的調整。如果當事人可以提供收入減少或者生活有困難的證據材料的,那麼法院是會進行充分參考,並作出減少支付撫養費的判決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