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離婚女兒一般判給誰

一般離婚女兒一般判給誰

孩子的撫養權是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去解決的問題,也是夫妻雙方爭取的一個權力,因爲就算離婚也捨不得孩子離自己而去,在婚姻法中有詳細的規定,夫妻之間不能商議解決的就可以去人民法院解決,那離婚女兒一般判給誰?下面就詳細介紹。

離婚女兒一般判給誰?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爲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爲),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爲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三、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主要來解決孩子撫養權,從而來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都不會受到任何的損失。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爲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從而來確保雙方的利益都不會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