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父母一方監護權要滿足哪些情形?

一、撤銷父母一方監護權要滿足哪些情形?

撤銷父母一方監護權要滿足哪些情形?

撤消監護人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3、須由人民法院撤消。

監護關係成立後,得因法定緣由而終止。出於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爲無行爲能力人,法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親屬關係消滅,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而辭去監護職務或依法被取消監護人資格等。出於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爲他人收養,父母不能行使親權的原因消滅,撤銷無行爲能力的宣告等。

二、確定監護人是如何確定的?

1、未成年人監護人

對未成年人設立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爲以下幾種情況: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爲監護人。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對精神病人設立的監護人。從公民的民事行爲能力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可分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規定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相同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監護權一般是針對於未成年人或者是無民事能力的人才會設有監護人,但如果監護人違反了監護的條款而傷害到了被監護人的權益,那麼對於法院來說是有理由撤銷此權利的,所以,監護人是來保護被監護人的而不是拿來傷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