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撫養費可以探視嗎

不給撫養費可以探視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並且關於拒不執行探望子女判決、裁定的,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在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中,明確規定了不給付撫養費,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法律責任和法律後果。但並未有規定因此而喪失探望權的權利的規定。所以,探望權是父母對子女的基本權利,即使並未直接撫養子女或者未履行撫養義務,依舊可以約定行使或者透過訴訟方式行使探望權。但是,如果父母探望子女有可能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申請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的子女探望】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八條 
【強制執行】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