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完離婚後可以不讓對方探視孩子麼

辦完離婚後可以不讓對方探視孩子麼

當夫妻辦理離婚手續之後,如果有孩子,那麼法院會將孩子判給其中一方,即擁有撫養權,那麼相對的另外一方沒有撫養權的則擁有探視權,在法院判決的規定時間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可是有一些特殊情況的可能不會想讓另一方探視孩子,辦完離婚後可以不讓對方探視孩子麼?

一、辦完離婚後可以不讓對方探視孩子麼

不可以,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規定了離婚後不直接扶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如果在離婚時有約定,判決書裏確認了,根據判決書的確定行使探望權。如果對方不協助,可以起訴到法院強制執行,就是對有協助義務的人拘留或者罰款。如果離婚判決書沒有判給探望權,可以起訴要求法院給探望權,由法院確定行使方式和地點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三、離婚子女探視權、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

1.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

2.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3.離婚後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說,只是變更行使探視權的方式。

4.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

所以,離婚後可以不讓對方探視孩子麼這個問題在上文的《民法典》規定中有明確說明,如果法院的判決書中沒有賦予探視權,那麼就當然不能探視孩子,但是如果判決書中沒有明確說明,那麼是擁有探視權的,對方拒絕可以要求強制執行甚至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