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婚沒有撫養權歸誰

一、如果離婚沒有撫養權歸誰

如果離婚沒有撫養權歸誰

在沒有結婚證的前提上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是可以雙方協商的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二、如果是軍婚,在離婚時哪些法院具有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此情況分爲:

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己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應由何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條規定,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透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爲。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相關的審理人民法院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對這類婚姻受害案件進行審理,確保這類婚姻人員和子女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將對這類人員的實際情況進行覈實,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和生活的一方,可以進行相關的撫養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