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撫養權和探視權的區別有哪些

一、孩子撫養權和探視權的區別有哪些

孩子撫養權和探視權的區別有哪些

探望權和撫養權的區別:

1、沒有撫養權的一方纔有探視權,有撫養權的一方無需探視權;

2、撫養權可以理解爲一種義務,必須履行。探視權屬於權利,可以不行使;

3、探望權只有父母纔有,撫養權則不一定是父母才享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撫養權可以變更嗎

撫養權歸屬是可以變更的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七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

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原來取得子女撫養權的當事人,更因患病等原因,已無力繼續承擔子女的撫養費用。此時可以向法院申請撫養權變更。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出現上述情況,無撫養權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撫養權變更。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比如原撫養方失業、外出工作、生活,難以照顧子女,無撫養權一方移居香港或國外,要求子女隨同生活等。

注意: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

父母不管離不離婚,對子女均是具有撫養義務的。只不過,在離婚之後對於撫養義務會體現的更爲明顯。法律中明確規定了,解除婚姻關係不影響對子女的撫養,而此時對於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根據規定自然獲得對子女的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