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判誰

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判誰

要是夫妻打算離婚的話,此時需要處理的不僅僅是夫妻之間的事情,同時對於未成年孩子的撫養問題也是需要一併做出處理的,畢竟解除了婚姻關係之後,對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是沒有影響的。那通常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判誰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這個你問題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確定原則

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貫穿於本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處理離婚後子女撫養歸屬問題的出發點,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問題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情況:

(一) 應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二) 應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三) 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四)10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隨父還是隨母,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二、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判誰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上述規定,僅僅解決了哺乳期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注:哺乳期是兩週歲),但是並沒有明確規定哺乳期滿後子女撫養權如何判決,也沒有明確“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的具體操作辦法,離婚當事人仍然明白。下面我引用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許會幫助您瞭解。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三)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相信大家在看完了上文之後,已經知道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判誰了吧。通常在離婚夫妻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時候,向法院提起了訴訟,那麼此時纔會涉及到撫養權的判決問題。現實中,如果離婚夫妻可以協商約定撫養方面的問題,自然是最好的,同時對孩子造成的傷害也比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