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國家規定撫養費的標準是怎樣的

離婚國家規定撫養費的標準是怎樣的

一、離婚國家規定撫養費的標準

(一)撫養費的數額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二)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1、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2、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三)承擔撫養費

1、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4、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四)變更撫養關係

1、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2、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3、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4、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爲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五)增加撫養費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六)法院裁定

1、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二、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的給付

(一)經濟條件許可的,撫養費可以一次性給付;

(二)不具備一次性給付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撫養費,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綜上所訴,離婚國家規定撫養費對數額、給付期限、給付對象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對於撫養費的數額,要根據子女、父母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確定。結婚是兩個人的事,而離婚則要牽扯很廣。一旦牽扯到孩子的問題,還希望父母能多點關心,多給孩子一絲溫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