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付撫養費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女方不付撫養費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女方不付撫養費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一、強制執行的辦法:

1、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2、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二、子女撫養費標準

(一)、女的撫養費具體有哪幾項

根據司法解釋,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二)、法院根據什麼標準確定子女的撫養費

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三)、子女的撫養費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撫養費標準數額的具體衡量因素

1、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實際需要。

撫養費數額的確定原則,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爲需要。那麼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子女在父母離婚前的實際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情況。有的孩子在父母離婚前,生活條件較好,還報了各種學習班,在父母離婚時,就應考慮這些情況,儘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狀態。以避免父母的離異,對孩子造成過多的心理恐慌。

2、離婚父母,在離婚時,不能不顧子女的生活實際需要,無端地擡高撫養費要求,以此作爲離婚的條件,這是不適當的。

父母與子女子間是永久的血緣關係,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爲人父母最基本的責任與義務,並不因夫妻二人離婚夫妻關係的終結而終結。夫妻離婚後雙方仍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的義務,包括生活和教育費用的支出,雙方應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達成一致,若另一方拒絕提供撫養費用,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