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

一、誰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

誰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

法律上監護人並沒有區分爲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爲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根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二、監護人可以動用孩子的財產嗎?

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這就是說,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財產爲處分行爲時,必須遵循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撫養子女是一種法定的義務,不能以此義務而換取隨意處分子女財產的權利。

監護人爲了監護人的利益可以合理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但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是需要受到限制的。

從保護被監護人利益出發,監護人對其財產有管理權,包括使用、收益的權利及其爲了使被監護人的財產利益增加的處分行爲,否則不得對其財產進行處分。

雖然監護人可以合理地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但是監護人在行使處分權時需要受到一些制約。作爲監護人,有兩點須注意:

1、被允許的未成年人要對允許處分的一定財產有財產所有權;

2、對被允許就業或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的財產有管理處分的權利。

目前,我國對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設立了監護人制度。對於未成年人來講,一般是指年齡尚未達到18週歲的孩子,其法定監護人通常爲其父母。而對於精神病人,可能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也有可能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其第一順序監護人通常是其配偶,若沒有配偶的,則由父母作爲第二順序監護人,而其成年子女則爲第三順序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