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女方不付撫養費嗎?

我國女方不付撫養費嗎?

我們在生活中經常遇到離婚的家庭,其實在離婚問題上需要解決妥當才能保障多方利益不受侵犯,離婚對於夫妻雙方都是很大的打擊,但是創傷最爲大的就是雙方的孩子,孩子的問題不能解決就會嚴重影響孩子的成長,因此我國對於孩子撫養問題有法規規定,那女方不付撫養費嗎?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女方不付撫養費的後果是怎樣的?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女方不履行撫育義務,針對此情況可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法院進入強制程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十九條,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也就是說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強制執行的辦法:

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二是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二、離婚可以不給撫養費嗎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在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給付的問題上,需要綜合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實際上是可以的,但有條件。正如上面所言,支付撫養費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是父母也可能在特定情況下無力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如果此時強迫父母繼續支付孩子撫養費,則從道理和法律上都是說不通的。

孩子撫養權問題以及孩子的撫養費問題一直是離婚時候遇到的比較難處理的事情,在婚姻法中有詳細的規定,一般孩子的撫養權只能是一方多有,而另一方需要支付一定的孩子撫養費,從而來保障孩子的正常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