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規專責監護人的定義是什麼?

安規專責監護人的定義是什麼?

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每個領域都設有相應的責任人,來維持活動的正常順利進行。每個專業的部門也會設有相應的專責監護人,那麼配電安規專責監護人職責是什麼?下面我將就配電安規專責監護人職責是什麼來進行詳細的解釋。明確其職責和任務,確保保障大家的合法利益。

一、安規專責監護人的定義是什麼?

安規專責監護人是指:在電氣設備上的工作中,有許多工作作業技術複雜,鄰近強電場而空間活動範圍窄小,安全條件差,作業時安全防範措施相對不夠充分。對此,增設專人進行專職的特殊監護。這些爲保證安全專事監護責任的人員就是專責監護人。爲了專心一意做好監護工作,專責監護人不允許兼幹其它工作。

二、配電安規專責監護人職責

(一)首先是變動是否合適,並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

(1)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3)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必要時予以補充,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監護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

(4)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

(6)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二)還應具有以下責任:

1、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監護人應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合法權益。除了爲了被監護人的利益之外,不得處置被監護人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責任。

2、監護人如果系過失導致的未能盡到監護職責,給被監護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負責給被監護人醫療。如果監護人的過失給被監護人造成了較爲嚴重的傷害,或者存在嚴重的有撫養條件和撫養能力而不盡撫養義務的情形,本着爲被監護人生命健康及成長負責的原則,被監護人的其他直系近親屬或基層民政部門,可以依法要求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並將被監護人的監護權轉移於己方名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60條規定,對年未成年、年老、患病、殘疾人負有看護、監護義務的人虐待被看護、監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處罰金。對直接負有管理責任的人或其他責任人,按照前款罪處罰。

針對一些高危技術行業對應的崗位,國家有強制性開設相應的安規專責監護人,確保其安全性。作爲該職業的人員也應該重視起自身職責的重要,一定嚴格按照要求來確保現場安全措施,以此確保大家的安全和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