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媽不養繼子女合理嗎?

一、後媽不養繼子女合理嗎

後媽不養繼子女合理嗎?

不合理。

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二、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標準

“夫妻”一方負擔撫養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雙方負擔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標準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確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爲依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特殊請款是指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

非婚生子女撫養費和婚生子女撫養費適用於同樣的法律,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被撫養、被教育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如果離婚夫妻的某一方沒有按照協議的數額給付子女撫養費,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該法條說明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雖然在出生形式上有差別,但其法律地位卻是相同的。而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婚姻法解釋(一)對該法條所稱“撫養費”解釋爲:“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而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由此可見,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僅包括生活費和教育費,而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等費用,二者的區別明顯。此種給予子女差別待遇的做法與我國立法確立的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地位平等的原則相悖,並且非婚生子女撫養費項目的殘缺對非婚生子女基本權益所造成的傷害是顯而易見的。因此立法應取消對非婚生子女撫養費項目的限制,規定父母給予所有子女相同的撫養程度,以確保子女之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