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確定協議離婚子女撫養權

怎麼確定協議離婚子女撫養權

協議離婚的情況下,需要離婚夫妻對相關事項協商清楚,若有爭議則此時也就不能透過這種方式離婚了。其中關係到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問題的時候,很多人並不清楚應該如何來處理,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告訴大家應該怎麼確定協議離婚子女撫養權?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麼確定協議離婚子女撫養權

1、 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

離婚後,哺乳期內子女的撫養,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

2、 兩週歲以下子女的撫養。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隨父親生活:

(1) 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3、 兩週歲以上子女的撫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先由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則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或裁定。法院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雙方具體情況:雙方的經濟能力、個人素質(文化層次)家庭環境、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 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司法實踐中,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爲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4、 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隨誰生活發生爭議的,應當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5、 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若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協議離婚需具備哪些條件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

1、 主體要件

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 離婚合意要件

要求“雙方自願”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 其他要件

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並且,以上條件也是離婚協議書所應當包含的內容。

此時可以約定具體由哪一方實際撫養,當然也是可以約定雙方輪流撫養子女的。但要是在這方面產生了什麼分歧的話,那麼就無法再透過協議方式離婚。此時建議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這樣可以同時對孩子撫養問題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