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社會撫養費強制執行的規定有哪些?

泉州社會撫養費強制執行的規定有哪些?

婚姻宣佈破產之後,未直接進行子女撫養一方會承擔一定的子女撫養費,也就是社會撫養費。但如果當事人拒絕繳納社會撫養費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那麼,泉州社會撫養費強制執行的規定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總結了這方面的相關法律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社會撫養費強制執行的規定

(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於當事人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只能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能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自行強制執行。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規定。

(二)強制執行的申請人

只能是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個人均無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徵收決定的,也必須由委託的計劃生育部門申請強制執行,不能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強制執行,更不能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自行強制執行。

二、社會撫養費強制執行的相關法律

(一)第八十八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爲,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可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等。

(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三)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四)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綜上所訴,泉州社會撫養費強制執行的規定主要針對當事人與申請人。因此,無論是哪一方都需要詳細瞭解此規定,以保證社會撫養費強制執行能順利進行。本站在此提醒大多數父母,對於社會撫養費還是應按時繳納,不要等到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