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順位監護人是不是法定監護人?

一、第二順位監護人是不是法定監護人?

第二順位監護人是不是法定監護人?

第二順位監護人是法定監護人。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爲,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

二、法定監護人的範圍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爲,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三、法定監護人和代理人的區別

在有關描述、說明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或者對其撫養、照顧、管理、教育以及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等法律關係時,使用的是“監護人”。只有在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爲民事法律行爲或者參加訴訟時,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於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兩部法律在同一問題上分別使用了“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引發了對兩個術語的不同理解,也給制定有關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檔案帶來了一定的麻煩。本文試對二者作粗淺辨析,並對刑事訴訟法中“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的使用作簡要討論。

法律中並不存在第二監護人的說法,但是有第二順位監護人的說法。在第一順位監護人無法起到監護的責任履行相應的義務時,法定的第二順位監護人,也是法定的監護人。在孩子或者老人的監護人順序的問題上,法律是有着着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按照其執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