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起訴撫養權撫養費應該怎樣辦理

協議離婚後起訴撫養權撫養費應該怎樣辦理

一、協議離婚後起訴撫養權撫養費應該怎樣辦理

在離婚之後,出現不支付撫養費的情況,此時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夫妻雙方因婚姻關係破裂決定離婚時,通常會協商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最後商議的結果一般是一方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有時也可能出現一方撫養且並不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和第三十條:“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的規定,撫養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用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原告申述的理由,經調查瞭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離婚協議作爲父母雙方自願達成的對離婚相關事項的約定,屬於離婚雙方意思自治的範圍,但協議雙方只能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加以約定,無權在協議中剝奪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權利。

所以,夫妻在離婚協議中關於撫養費的約定不能對未成年子女產生法律約束力。但是爲了遏制法定代理人惡意利用子女的該項權利,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要嚴格審查,以期判決能夠在合法的基礎上也做到合乎情理,從而體現法律鼓勵誠實守信的行爲準則。通常情況下要考慮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經濟狀況有無惡化,子女的實際需要有無增加,客觀的市場通脹因素,另一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只有在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收入無法滿足子女的正常學習、生活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給付能力時,才能在合理的範圍內支援未成年子女增加撫養費的主張。

這類子女的撫養費不因婚姻當事人雙方的離婚而解除。雙方父母應積極的對這類子女進行撫養,確保子女的生活、醫療、學習權益,按照實際情況支付相應的撫養費。也可以按照支付方的工資確定,一般不超過工資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