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監護人順序是怎樣的?

未成年子女監護人順序是怎樣的?

一、未成年子女監護人順序是怎樣的?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三種:

1、未成年人的父母;

2、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3、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

擔任監護人的順序依血緣關係和組織關係的遠近而確定,順序在前者排斥順序在後者。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二、監護人要如何履行對子女的監護義務?

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那些未經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以及讓正在小學、初中就學的子女或被監護人中斷學業的家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開採取有效措施,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

三、哪些情況下監護關係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1、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4、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綜上所述,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監護人應該父母,只有在父母喪失監護能力或者死亡的時候,才由其他人充當監護人。監護人有一定順序,處在前面的優先行使監護權。當然,如果其不稱職或者失去監護資格,排在後面的監護人有權要求更改,法院也會受理這樣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