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養孩子可以到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由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