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沒寫撫養費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書沒寫撫養費是否有效?

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書都是夫妻雙方當中的某一個人自己擬定就好了,而且因爲這種協議書不是我們經常能夠在生活當中接觸到的,當初可能就一不小心在協議書當中漏掉了關於孩子的撫養費的約定,或者是自己根本不需要對方支付撫養費,所以索性也就沒寫。那麼,離婚協議書沒寫撫養費是否有效?

一、離婚協議書沒寫撫養費是否有效?

需要指出,離婚協議的生效,是以辦理了離婚登記爲生效條件,即使離婚協議未約定撫養費,但都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辦理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是有效的,有關撫養費的處理,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處理。爲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離婚協議中最好要把關於撫養費的約定寫進去。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第15條規定,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第16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因此,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離婚後,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二、撫養費給付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撫養費的內容及給付的方式

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所以,在離婚時,除生活費外,要充分考慮教育費和醫療費,在撫養費的標準(20~30%比例)範圍內爭取較高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根據以上規定,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帳戶或在探視孩子時支付,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爲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款。但是,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由此可見,離婚協議書沒寫撫養費這當然是可以的,不過,撫養孩子就因爲是一個長期的,充滿變動的過程,但是離婚協議書當中沒有寫撫養費不代表着將來另一方就可以永遠都不給孩子支付撫養費了。在發生重大變故,必須要對撫養費進行變動的情況之下,還是可以透過司法途徑要求對方履行撫養費的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