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抵撫養費是否可以

離婚房產抵撫養費是否可以

我們都知道法院在判決離婚案件時主要的依據爲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如果真的離婚了,夫妻仍然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當決定子女跟着哪一方生活時,另一方就需要按照相關規定支付相應的撫養費,而在離婚時也會對財產進行分割,這就出現了離婚房產抵撫養費是否可以這個問題,今天由小編來爲你解答。

一、離婚房產抵撫養費是否可以

可以的,具體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其中一方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二、法律規定可以追加撫養費的情況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如,原來的撫養費是數年甚至十幾年前訂的標準,已趕不上物價上漲的幅度了。如果你是符合上述幾種情況可以追加撫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解釋:

父母撫養孩子的義務截止到孩子十八週歲。一般情況下,超出十八週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孩子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父母已無法定支付的義務。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明確指出,孩子超過十八歲,尚需父母履行撫養費義務的情況,是指:

(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孩子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在實踐中,很多人認爲撫養費標準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到30%。其實這種觀點是不完全準確的。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因素。

綜上所述,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完成了財產的分割,擁有房產的一方如果沒有得到子女的撫養權是可以將離婚房產抵撫養費的,但撫養費是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按月支付相應的標準到子女成年,如果房產的經濟價值不足以撫養子女到成年是還會支付額外的撫養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