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離婚後小孩撫養費怎麼給

夫妻在離婚後小孩撫養費怎麼給

在我國,小孩一般是指未滿18週歲的人,此時由於他們並不具有獨立生活的能力,也沒有經濟收入,因此很需要父母的撫養。而要是父母在其成長的過程中離婚的話,這種情況下也是不能免除撫養義務的。那此時離婚後小孩撫養費怎麼給纔好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後小孩撫養費怎麼給

我國婚姻法中規定:在夫妻雙方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則負擔必要的生活費以及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然而子女的撫養費該給多少更多表現出的是父母對子女的一種關愛之情,而不應該作爲逃避撫養義務,減免子女撫養費的一種手段。我國婚姻法對子女撫養費標準沒有明確地強制性規定,但是在法院具體的判決中,會遵循以下二個標準。

這一標準是在考慮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學習等需要的基礎上設定的,在訴訟時法院會根據這一標準規定數額。另外,如果是夫妻雙方協議確定子女撫養費時也可以參考這個標準。

這樣看來,我們也可以把這個標準看作是子女撫養費的最低標準。可以參考這個標準,也可以超過這個標準,但不要低於這個標準,因爲這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長的必要經濟條件。

(一)一般情況下,法院判決子女撫養費的數額,考慮三個方面,即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二)然而法律上爲了避免支付子女撫養費過低,無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發生,結合父母雙方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最高人民法院對於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撫養費的問題規定了較爲詳細的標準。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隻三十。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以上就是婚姻法規定子女撫養費標準是多少的介紹,但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父母因爲自己的自身經濟狀況無法支付法律所規定的子女撫養費,這樣的情況下可以暫時免除子女的撫養費。

二、給撫養費的期限是多久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支付撫養費的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一)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二)尚在校就讀的;

(三)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應定期給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而在確定數額的時候,也是胡亂的確定,這樣不僅是對自身利益的損害,同時也是不利於對孩子的撫養。因此,實踐中,需要考慮到家庭的實際情況來計算撫養費數額,這樣纔是相對公平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