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失手殺死母親被判無期,女兒該由誰監護?

爲了保護未成年人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民法規定了監護制度。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但是當父母沒有監護能力時,還是要有其他人擔任監護人的。《民法通則》規定:

父親失手殺死母親被判無期,女兒該由誰監護?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是當然的法定監護人。監護關係從子女出生即開始,不會因爲離婚而受到影響。但是如果因爲死亡或其他原因被取消或者喪失監護能力,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也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另行指定監護人,其餘監護人要嚴格按照法定順序的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