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公婚外情有了孩子我該怎麼辦?

男方出軌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如果老公婚外情有了孩子我該怎麼辦?

(一)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爲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二)由於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

在夫妻離婚時,只有男方存在法定的過錯的,女方纔可以要求男方進行損害賠償;如果不存在過錯的,男方無賠償義務,不需要進行賠償。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男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具有下列過錯情形之一的,在離婚時女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賠償的金額沒有統一的金額規定,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確定,也可以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來酌情確定,在確定具體的金額時,一般應考慮以下的因素:(1)過錯的程度或大小;(2)對女方所造成的影響或損害的情況;(3)男方的經濟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因婚姻關係的一方有法律規定的過錯行爲而導致離婚,無過錯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賠償自己因離婚而遭受的損失的法律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旨在透過保護婚姻中受害方和弱者利益,實現親屬法中扶助保護弱者的原則。男女雙方均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都清楚彼此做出的民事行爲將要導致的法律後果,因此對於離婚時損害賠償金額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的任何強制性禁止條款,是合法有效的約定,應當予以保護。

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爲侵權責任。侵權損害賠償之債是法定之債,法定之債是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的,依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具有夫妻關係。沒有夫妻關係的家庭成員間的損害賠償不屬於離婚損害賠償。

2、一方須有法定過錯行爲,且該行爲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該過錯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四項嚴重法定過錯,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配偶。除上述四項法定過錯以外如通姦、吸毒、賭博等其他過錯,都不構成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

3、另一方無過錯。如果雙方都有法定過錯,如妻子與他人公開同居,丈夫對其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離婚時,雙方都無權以雙方有法定過錯爲由,請求損害賠償。

4、過錯行爲的損害後果須是直接導致離婚。若配偶一方雖實施了法定過錯行爲,但並沒有導致離婚,就不能獲得損害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無過錯方因婚外戀離婚所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基礎是其人格尊嚴受到了損害。但精神賠償數額需由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侵權後果、侵權人的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衆多因素來予以確定。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賠償是種補償性質的賠償,金額不會太大。所以,如果乙女出軌行爲嚴重,使甲男人格尊嚴受到損害,可以在離婚起訴之時要求賠償。但是必須在提起離婚訴訟時一併要求,而不能在婚姻關係持續期間要求賠償。

我們如果在日常的婚姻生活當中遇到了相關的男方出軌或者是婚外情的情況,我們應當首先注意並且瞭解相關的法律規定,以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