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是合法的,所需要的材料如下所述:
當事人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申請表;
當事人身份證或身份證明;
扶養人爲組織的,應提交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理人提交授權委託書;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遺贈人的家庭成員情況證明;
遺贈財產清單和所有權證明;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扶養人的經濟情況和家庭成員情況證明;
扶養人有配偶的,應提交其配偶同意訂立遺贈協議的書面意見;
遺贈扶養協議;
公證人員認爲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遺贈扶養協議需要包括哪些內容?
遺贈扶養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扶養人爲組織的應寫明單位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
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的意思表示;
遺贈人受扶養的權利和遺贈的義務、扶養人受遺贈的權利和扶養義務,包括照顧遺贈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體措施及責任田、口糧田、自留地的耕種、管、收和遺贈財產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值、坐落或存放地點、產權歸屬等;
遺贈人配偶或扶養人配偶的意思表示;
遺贈財產的保護措施或擔保人同意擔保的意思表示;
協議變更、解除的條件和爭議的解決辦法、違約責任。
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扶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自己沒有子女的話,那麼在即將去世的時候是可以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爲了防止不發生效力的話,完全可以到有關的公證機構來辦理公證,公證完畢之後一般情況下都不會發生一些糾紛,但是需要提供材料。材料的話包括有公證申請表,如果扶養人員是組織的話,還需要提交相關的資格的證明,法人的身份證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