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人工授精中的撫養怎樣確定

在我國,隨着科學技術以及醫療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如果沒有生育能力也能夠透過人工受精獲得屬於自己的孩子。但是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之後,對於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得到保護,以及他們的撫養權確定問題是一個疑難問題,接下來小編將針對離婚後人工授精中的撫養確定的問題,爲大家做出詳細介紹。

離婚後人工授精中的撫養怎樣確定

一、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受保護的條件

我國婚姻法等法律法規對人工受精的子女雖沒有作一個明確的規定,但在最高院及部門規章中規定了對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給予保護的條件:

(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的子女;

(二)雙方一致同意採取人工受精生育子女。

二、離婚後人工授精中的撫養怎樣確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1991)民他字第12號函即《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覆函》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應視爲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二)衛生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中規定:醫務人員有義務告知受者透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後代與自然受孕分娩的後代享有同樣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包括後代的繼承權、受教育權、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離異時對孩子監護權的裁定等;有義務告知接受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治療的夫婦,他們透過對該技術出生的孩子(包括對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負有倫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有義務告知供精者,對其供精出生的後代無任何的權利和義務。

(三)《婚姻法》對父母與子女關係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我們可以得知,關於人工授精中的撫養權的確定問題,有三種情況,根據不同的情況,人工授精子女的撫養權的問題也有着不同的規定。小編在這裏提醒大家,如果夫妻雙方決定生育子女,一定要做到撫養子女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