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兩年後爭奪撫養權是否可以

離婚兩年後爭奪撫養權是否可以

孩子的撫養是一個長期的漫長的過程,所以在生活當中,其實很多夫妻離婚以後,雖然說當時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已經得到了解決,但是在以後的生活當中,可能當事人也會因爲各種各樣的原因,想要重新爭取回孩子的撫養權。下面小編要爲大家介紹的情況就是離婚兩年後爭奪撫養權是否可以?

一、離婚兩年後爭奪撫養權是否可以?

頻繁變更撫養權對子女成長不利,因此必須有法定事由的,請求變更撫養權纔會得到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

(一)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

1、自己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優於對方的,可收集工資表、納稅證明、學位證書等證據;

2、子女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顧更多的,可以由居委會開具證明、鄰居提供證人證言等予以證明;

3、自己居住環境優良、就學條件便利的,可提供相關證明;

4、自己的父母願意幫助帶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體情況、自願帶孩子的意願等相關證據;

5、自己工作表現、思想品質的單位證明;

6、子女在兩週歲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

7、能夠證明自身條件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其他證據。

(二)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

對方有以下情況,不利於子女成長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1、對方有婚外情的;

2、對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的;

3、對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4、對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5、能夠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的其他證據。

(三)其他

1、子女十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爭取孩子選擇與自己生活;

2、自己不能生育或者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可提供相關醫療單據;

3、自己無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據。

其實離婚兩年後在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的話,在這裏是屬於孩子撫養權的變更。在沒有什麼特殊的原因下,法院是不會支援無緣無故的對孩子的撫養權進行變更的。除非有一些特殊情況,法院纔會支援孩子的撫養權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