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不能與子女簽訂;被扶養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時,扶養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但是有法定繼承人的被扶養人,雖然可以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但是扶養人不能是法定繼承人。因爲法定繼承人對被扶養人有法定的扶養義務,不能因簽訂協議就可以免除其法定義務。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後纔是法定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1、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
2、遺贈人須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遺贈人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
4、受遺贈人須爲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外的人,且在遺贈人的遺囑生效時生存之人;
5、受遺贈人須未喪失受遺贈權;
6、遺贈的財產須爲遺產,且在遺贈人死亡時執行遺贈爲可能和合法。
三、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爲,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爲的,喪失受遺贈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贈撫養協議的簽訂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的,必須要符合法律的條件而且不是屬於法定繼承者的人才可以實施,此對象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體組織,只要沒有喪失繼承權的人都可以獲得,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從而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