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如何確認?

一、遺贈撫養協議如何確認?

遺贈撫養協議如何確認?

雙方簽字後即可達成確認遺贈撫養協議的內容,但相關內容需要符合法律規定,且真實有效。另外,對於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二、遺贈撫養協議的分類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遺贈扶養協議可分爲以下兩類:

一類是公民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一般來說,這裏的遺贈人是沒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邊、獨立生活存在困難而需要他人照顧的老人。他享有受扶養人扶養的權利,負有死後將其遺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這裏的扶養人一般是遺贈人的親屬、街坊鄰居或者其他親朋好友等。他負有扶養遺贈人、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這裏須強調的是: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不能是法定繼承人,因爲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法定的互相扶養和互相繼承的權利義務關係,用不着以協議的形式來確定。

另一類是公民與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這裏的遺贈人一般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鰥寡孤獨的“五保戶”老人,他們享有受其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扶養的義務。集體所有制組織,一般是指“五保戶”、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五保戶”遺贈財產的權利。

對於遺贈撫養協議的簽訂,是可以按照遺囑的一種形式來進行認定的,對其效力的確認,也是基於遺囑的相關規定來進行適用的,但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遺贈撫養協議的相關內容效力是高於遺囑和法定繼承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