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程序撤銷監護權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特別程序撤銷監護權規定是怎麼樣的?

特別程序撤銷監護權規定是怎麼樣的?

監護人不是隨便申請變更的。是有順序的。

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關於變更監護權的特別程序的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相關規定

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訴訟時間在30日內審結,適用特別程序審理。

3、法院過年休息。

監護權,通常都是未成年的子女的父母享有的權利,該權利與撫養權及其相似,很多人將二者混淆,但是仔細分析,撫養權更多體現的是一種義務,也可以是一種權利,具有雙重性質,而監護權,僅僅是監護人具有的一種身份權利。